乘坐飞机须知
1、旅客购买好或拿到预定的机票,请注意查看以下航次、班机号、日期是否对,如有问题应立即去售票处据情解决。
2、旅客按机票上指定的日期、班次去售票处乘航空公司交通车,买车票上车或凭机票(一般费用已算入机票内)上车去机场,也可自己乘车前往。
最好提前一些时间到达机场,以便有足够时间办理乘坐飞机
前的各种手续(如检查证件、安全检查等)免得时间仓促造成漏机或误机。
3、乘飞机时尽量轻装,手提物品尽量要少,能托运的物品,随机或分离托运。一般航空公司规定手提物品不得 超过5公斤,还可携带雨伞、大衣、手杖、相机、半导体、途中看的书报等。随机托运行李一般头等舱30公斤、二等舱20公斤以内免费,超过部分付超重费。
4、等机前,机票应交航空公司检验。随机托运的行李要过磅,并将重量添到机票上,航空公司撕下由其乘运段的一联后,将机票与行李卡、登记卡一并交还乘客。乘客凭登记卡上下机,凭行李卡到目的地机场领取行李。直接托运的行李,在换班机时,应关照一下,行李是否转道换乘的班机上。特别是乘巴航过境卡拉奇者,随机托运的行李必须挂牌至终点站。列如去开罗,应写起点北京 ,中转卡拉奇,终点开罗。抵达卡拉奇时,可去行李舱查看。终点站为卡拉奇,行李牌挂至卡拉奇,但在抵达时必须做好海关检查准备,如带好钥匙等,以免行李被扣。
5、上下飞机时要向站在机舱口的航空小姐简单打招呼或点头致意。
6、机内分一等舱和二等舱(经济舱)。喷气客机一等舱在飞机的前部。螺旋桨客机一等舱一般在后舱(因噪音小)。无论是否对号入座都不要抢位置,购二等舱票者,不能坐到一等舱。
7、随身物品可放在头顶上方的行李架上。有的物品也可以放在座位下面,但注意不要把物品堆放在安全门前或出入通道上。
8、在飞机上如感闷热可打开风阀,也可解开外衣或将外衣脱掉。但不要脱衬衣穿背心。
9、座位顶上和上方有聚光灯和招呼招待员的按钮,有事可按此钮呼叫招待员。
10、飞机起飞和降落时不准吸烟,不得去厕所,要系好安全带,座椅要放直。
11、晕机者可在起飞前半小时服用乘晕宁,一般座椅背兜中备有清洁袋。呕吐时,吐在袋内。
12、长途飞机,飞机上备有酒水、茶点、食品、早餐、正餐等,免费供应。有的二等舱供应的烟酒(包括啤酒),要支付现金。
13、飞机上备有各种文字的报刊、杂志,供旅客阅读,但不能带走。
14、很多大型飞机在旅途中放电影,但听音乐则需租用耳机,也有免费提供耳机。
15、在飞机上不要大声喧哗,谈话声音不要影响他人。坐卧姿势也不要妨碍他人。如不小心碰到别的旅客应表示歉意。
16、飞机上的一切用品均不能拿走,如厕所内的卫生用品,座椅背兜内的东西,以及小毛毯、小垫子、塑料杯、刀叉等。
17、飞机中途着陆加油时,乘客一般可下机休息。重要小件物品可随身携带。别的物品放在机上。如发过境登记卡,有时可凭卡在过境候机室喝咖啡、汽水(有时也收费)。旅客不得随意离开过境候机室,以免误机。
18、某些城市的机场有兜售、叫卖各种用品的小商,其中混有江湖骗子或小偷,需加注意。
19、到达目的地之前,飞机通常广播地面天气情况,下机时可参照穿着。特别是去热带或寒带地区,注意增减衣服。
20、如遇气候不好,改乘其他机场,不要慌张,一切由航空公司负责。
21、上下飞机要清点人数,但不要列队而行,不要吹哨集合,不要喊口令等。
22、办完入境手续既可凭行李卡领取托运的行李。很多国际机场有行李传送带和手推车。旅客自己取行李推出机场即可。
23、乘飞机时万一丢失行李,不要慌张。可找机场行李管理人员或所乘航班的航空公司协助寻找。一时找不到,可填写申报单交航空公司。果真丢失航空公司照章赔偿。
24、乘飞机同乘火车、轮船、汽车时一样,飞机上的设备,旅客不要随意触动。如各式各样的灭火装置,安全设施,紧急制动阀、钮等。有的国家规定无故按动紧急制动装置,要判处徒刑。
25、膳宿。在空中飞行时,旅客的膳食由民航按有关规定免费供应。在地面,费用由旅客自理,在规定的联程站过夜,住宿费自理,因民航原因在航班经停站过夜的旅客,由民航免费安排住宿。持有国际客票的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的膳宿,按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乘坐飞机严禁携带物品须知
乘坐飞机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:
(一)枪支、军用或警用械具类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
1.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手枪,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2.民用枪,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发令枪等。
3.其他枪支:样品枪。道具枪等。
4.军械、警械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,刺刀等。
5.国家禁止的枪支、械具: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电击器、防卫器等。
6.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(二)爆炸物品类,包括:
1.弹药:炸弹,手榴弹,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,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
(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)等。
2.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系统、爆破剂等。
3.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,爆竹等。
4.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(三)管制刀具:
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《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》中所列出的刀具,包括匕首,三梭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、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。三棱尖刀等。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、使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,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,使用。
(四)易燃,易爆物品,包括:
氢气、氧气、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;黄磷,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;金属钾。钠、钾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;汽油,煤油,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;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等易燃固体;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等各种无机、有机氧化剂。
(五)毒害品:包括氰化物,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。
(六)腐蚀性物品:包括硫酸,盐酸、硝酸,有液蓄电池,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。
(七)放射性物品: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。
(八)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,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。
(九)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,运输的物品。